二维码

民族品牌网

扫一扫关注

民族品牌网微信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国五”标准轻型汽车

发布日期:2021-06-04 17:41:52    来源:民族品牌网     浏览次数:317    评论:0
【导读】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2020年7月1
品牌详情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轻型车六项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家五项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进口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家六项排放标准。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落实《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就调整国家轻型车六项排放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于2020年7月1日(机动车证书上传日期)前生产的、进口的(货物进口证书签注到达日期)国家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将增加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未执行国家六项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
 
二.从2021年1月1日起,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根据国家六大排放标准生产和进口的所有轻型车辆的PN限值应满足6.01011辆/公里的要求。
 
3.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作为负责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披露车辆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和进口的车辆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特此宣布。
 
生态和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商务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经销商协会、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