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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设计规范 体育场馆设计需要遵守的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17 15:35:59    来源:民族品牌网     浏览次数:490    评论:0
【导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运动的重视程度还在逐步的提成,各个城市的体育场馆如同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虽然很少会有人关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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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运动的重视程度还在逐步的提成,各个城市的体育场馆如同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虽然很少会有人关注体育场馆具体的建筑细节,但是这和后期的安全使用有着分不开的联系,因而大家有时间可以一起来看一下下面的关于体育馆设计应当遵循的一些规范性问题。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

体育馆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馆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

体育馆应满足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体育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

体育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馆,其规模应按6000座以下体育馆确定。

第十四条

体育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体育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4的规定。

第二十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第二十三条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四条

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五条

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体育馆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六条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

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体育馆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

体育馆的建设除满足相应体育竞赛要求外,场地及用房还应兼顾全民健身等活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体育馆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体育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兼顾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二条

体育馆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体育馆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四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考虑老幼及残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同一场地上应能开展不同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十六条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须按照规则设有缓冲区域、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运动场地应选用符合体育竞赛要求的专用材料。

第三十八条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体育馆工程概预算应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和地方定额标准。

第四十条

体育馆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水平,可参照当地多层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3.5-5.5倍确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第四十二条

体育馆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采暖、空调、电梯、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用词和用词说明

第一条

体育馆:配备有专门设备而供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冰上运动、体操(技巧)、武术、拳击、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单项或多项室内竞技比赛和训练的体育建筑。主要由比赛和练习场地、看台和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体育馆根据比赛场地的功能可分为综合体育馆和专项体育馆;不设观众看台及相应用房的体育馆也可称训练房。

第二条

看台: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三条

视距: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